花蓮新聞網首頁
2024年05月21日 星期二 加入花蓮新聞網專頁
字體縮放

搜尋新聞
花蓮四家遊覽車獲選甲等,公路局公布112年度客運業評鑑∣花蓮新聞網官方網站各類新聞-最快速的今日新聞報導 最新的在地資訊!












2024-04-01

花蓮四家遊覽車獲選甲等,公路局公布112年度客運業評鑑



  公路局112年度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經三階段作業辦理完成,今(29)日公布完整評鑑結果,依據業者基本安全紀錄、專業科技化管理及品牌化經營項目,評列優等業者共計4家、甲等業者共計362家、乙等業者共計491家,另計有29家評列不列等(未達乙等),至評鑑相關資訊可至該局官網(https://www.thb.gov.tw/)或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查詢。



     為提供民眾選擇租用遊覽車之參考,公路局訂定「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要點」辦理評鑑作業,第一階段首先檢核業者基本安全紀錄,包含肇事及違規紀錄等項目,第二階段由安全紀錄甲等以上業者提出申請檢核專業科技化管理項目,至第三階段係由符合申請優等資格之業者提出申請,經該局評鑑小組實地評鑑後,評列優等業者共計4家,其等第代表該業者營運安全達到優良水準,具備完善科技化專業管理作為,且已建立品牌化經營模式


  另有關29家評列不列等(未達乙等)之業者,其等第意涵是指該業者於評鑑期間之肇事及違規紀錄,未能達到該局對外推薦的基本要求,並將由監理機關針對業者個別情況輔導改善,促使該等業者降低其營運風險,提升營運安全,以維護人車在外安全。



  針對本次公布之年度評鑑結果,公路局也補充說明,依據評鑑作業要點規定,業者評鑑等第另有動態調整機制,乙等以上之業者,自年度評鑑結果發布後,倘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亦將依安全紀錄調降等第;至於評列不列等之業者,於完成改善後可申請檢核半年期間以上之安全紀錄,經確認已達乙等標準者,改列為乙等。


  為引導遊覽車客運業者持續精進安全管理,公路局鼓勵機關團體及民眾參考評鑑成績來選擇承租遊覽車,透過消費市場的影響力,共同提升國內遊覽車自主專業化治理及營運安全與服務品質,該局也將持續加強輔導及落實遊覽車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創造國內遊覽車產業良好發展環境。

上一篇 返回列表 下一篇

其他同類型新聞

觀看更多同類型新聞

花蓮四家遊覽車獲選甲等,公路局公布112年度客運業評鑑∣花蓮新聞網官方網站各類新聞-最快速的今日新聞報導 最新的在地資訊!

請詳細閱讀以下會員隱私權條款並於閱讀完畢後勾選「確定已詳閱隱私權條款並加入會員」,表示您同意且願意遵守下列規範,您就可以馬上加入成為最速報會員了!
為了保障您購買之後的權益,請您務必詳閱下列約定條款;當您按下〔我同意〕時即視為已知悉、並且同意本約定條款的所有約定:

1.為確保完成所有的程序,您必須保證在本站登記的個人資料與事實相符,如有變動,應即時通知網站服務台修正或是自行至會員管理介面修改。

2.您所登錄之個人資料,除了應提供廠商相關送貨與結帳資訊,本站應負相關之保密義務,不會任意洩漏或提供給第三人。

3.您應妥善保管在本站登記之帳號與密碼,所有使用該帳號登入系統之任何行為,本站皆視為帳號與密碼持有人之行為。

4.在下列情況下,本站有權查看或提供使用者的個人資料給有權機關、或主張其權利受侵害並提出適當證明之第三人:

※依法令規定、或依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的命令;
※為執行本約定條款、或使用者違反約定條款;
※為維護本站系統之正常運作及安全;
※為保護本站、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5.本站所有商品皆由協力廠商所提供,交易行為僅存在於廠商與使用者之間,本站僅提供廠商與使用者之間的交易平台與付款機制。

6.相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保固及售後服務,由提供各該商品或服務的廠商負責,但本站承諾全力協助使用者解決關於因為合作交易所產生之疑問或爭議。

7.使用者一旦在本站進行註冊,即表示願意遵守規則。使用者資料(如地址、電話)如有變更時,應立即上線修正其所留存之資料。

8.使用者應同意以本站所紀錄之電子交易資料為準,如有糾紛,並以該電子交易資料為認定標準。使用者如果發現交易資料不正確,應立即通知本站服務台。

9.本站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停止、中斷提供服務;停止或中斷服務時,原則上本站將先通知會員,惟緊急時刻不在此限:

(1)對本站的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的保養及施工;
(2)發生突發性的電子通信設備故障; 由於本站所申請的電子通信服務被停止,致使提供服務發生困難;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站無法提供服務。

10.本站保留隨時修改本使用條款之權利,修改後的使用條款將公佈在本網站上,不另外個別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應同意遵守修改後之約定條款。

11. 使用者應同意,本約定條款及所有在本站所進行的線上消費或交易,均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因本約定條款所發生之糾紛,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加入LINE社群一起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