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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花蓮縣政府宣導115年起勞動法令新制 提醒雇主依法保障勞工權益


為保障勞工權益並促進友善職場環境,花蓮縣政府提醒轄內事業單位,自115年1月1日起,多項勞動法令新制正式上路,雇主應及早瞭解並配合修正相關人事管理措施,以免因違規而受罰。


花蓮縣政府表示,此次「勞工請假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勞工如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得由勞工自行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提升請假彈性,以利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勞工因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另增訂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依實際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按比例計算,不得任意全額扣除。(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增訂勞工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十日者,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為不利之處分;當勞工釋明已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後,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並明定雇主對勞工之考核,應基於合理且整體之綜合考量,不得單以請假情形作為評價依據。(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此外,自115年1月1日起,最低工資同步調整,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29,50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新臺幣196元,雇主給付薪資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縣長徐榛蔚表示,勞動法令持續因應社會與家庭結構變化而調整,呼籲雇主應主動瞭解最新法令規定,落實合法用人與友善管理,避免因違法而受罰,共同營造勞資和諧、永續發展的工作環境。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歡迎洽詢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03-8227171#39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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