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30
薔琵颱風漁船(筏)災害現金救助10月30日起受理 花蓮市、壽豐及豐濱受災漁民請把握期限 受理至11月12日止 花蓮縣政府提醒符合資格漁民儘速向所在地公所申請

受薔琵颱風影響,花蓮縣部分漁港及漁船(筏)遭受災損,經花蓮縣政府積極查報災情並向中央爭取救助,農業部於115年10月29日公告,將花蓮市、壽豐鄉及豐濱鄉列為「在漁港區域漁船(筏)」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救助品項涵蓋漁船(筏)全品項。申請期間自10月30日起至11月12日止,共計14天,縣府提醒符合資格的受災漁民把握期限,儘速向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薔琵颱風帶來強風豪雨及劇烈海浪,造成部分漁船(筏)及漁業設施受損,影響漁民生計與正常作業。縣府在災後立即掌握各地漁業災情,並持續向中央反映受災情形、爭取天然災害救助資源。此次農業部公告花蓮市、壽豐鄉及豐濱鄉漁船(筏)現金救助,期望透過相關救助措施,減輕受災漁民負擔,協助漁民儘速修復受損船隻、恢復正常漁業生產。
農業處長陳淑雯說明,本次救助對象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的自然人,並須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經查報認定損失程度達全毀者,依公告救助項目及額度核給現金救助;達半毀者,則按全毀救助額度的二分之一核給。實際救助金額依農業部公告的「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附表辦理。請受災漁民備妥相關申請資料,於10月30日至11月12日期間向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公告地區內相關公所於例假日亦得照常受理。
花蓮縣政府提醒,若受災漁民因交通中斷、通訊中斷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可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所在地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經公所查證認定後辦理。縣府也將持續與各鄉鎮市公所及花蓮區漁會保持聯繫,協助受災漁民了解救助規定及辦理申請,讓符合資格的漁民能順利取得救助資源,逐步恢復正常漁業作業。
提供單位:
花蓮縣政府 農業處 漁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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